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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来源:张蕾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17
浏览量:520

原告:某某装公司

被告:崔某某,男, 年 日出生,族,

案由:欠款

原告起诉请求被告付拖欠的工程款10万元

本案中原告与某某山庄签订施工合同,山庄的所有人是被告。合同中签订的主体山庄甲方,原告乙方,合同原告负责山庄的水工程劳务部分,合同落款,甲方有盖章,字是案外人即被告朋友孙某的名字,合同的字无被告授且被告不知情,乙方是原告公司加盖公章。

原告认为,自己在山庄施工水工程,被告是山庄的所有人,应当给付工程款,原告起的被告不是合同的签订主体山庄,而是起了被告这个自然人。

经过审查明,被告将山庄交给自己的朋友孙某负责山庄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并没有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原告与孙某签订的这份施工合同,被告根本就不知情,被告将山庄交给原告管理后,原告在施工中出问题,原告已经退场。被告只第三人王签订了一份包括五的施工合同,工程由王施工且已交付,至于原告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事后也已算完,不存在拖欠的问题

在法庭辩论中,作被告人代理律我的点如下:

1、本案原告起被告付工程款10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

原、被告之间既无施工协议或是合同,原告也无实际施工的事,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工程款的基法律不存在,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还10万元于法无据。

2、原告主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并不存在。

本案中吉山庄的实际施工人是案外人昌而非是本案原告,因施工生的工程款和人工85万元,被告已按照协议全部付承包人昌,承包人此也予以承被告而言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问题。至于水部分的款,因是由案外人原告签订的合同,被告不知情,被告案外人之面的委托手

 3、原告举证据无法明是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

原告出示的容被告从来没有看此也不知情。而该份证据正文的落款被告的名也非是同一人同一时间书写并没有明确的体出是被告拖欠了原告的工程款,既没数额,也系的确。此份证据不具有真实性,述无法证实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

4、本案原告起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应当依法回其诉请

本案庭审调查的事看,均不能体出是被告拖欠了原告工程款,原、被告之无任何直接的系,原告起被告款主体不适格。

上,原、被告之间既没有合同系,也不存在因施工而拖欠工程款的事。法律是公平的也是公正的,被告求法庭在明事实真相的情下,被告一公道。最后求法庭依法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益。

法院判决结果,回原告诉讼请求,至此案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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