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蕾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共同债权一审成功胜诉
来源:张蕾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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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权一审成功胜诉

基本案情:

本案中原告二人是夫妻关系,被告与原告的儿子原是男女朋友关系。20105月初,被告以现在手头紧,因工作需要急用钱为由向男朋友家里即原告夫妻二人借款10万元整,当时承诺20106月末还款。2010510日,原告(丈夫)将10万元钱交给妻子,并且通过原告(妻子)的建行帐户以转账的方式直接向被告的建行帐户汇入10万元整。

2010620,被告与原告的儿子发生矛盾后分手。原告夫妻二人找被告索要欠款多次,被告的父亲承诺愿意替女儿偿还10万元欠款。然而至今未还款,原告夫妻二人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原告夫妻二人所诉的款项并非是欠款,而是原告二人向被告偿还的借款。借款的用途是,原告家里装修,因装修资金临时周转不开,向被告借款了5万元,后来因原告需要购买家俱,被告又代其购买家俱支出了5万元,一共是10万元。2010510,原告将10万元借款通过银行转帐形式还给了被告。

原告举证,12010510日中国建设银行转帐凭条一份,证明在2010510日,原告(妻子)向被告转帐10万元;

2、电话录音一份,证明被告承认向原告夫妻二人借款10万元。被告的父母均承认女儿向原告二人借款10万元,而且被告父亲承诺要替女儿还款;

3、结婚证书一份,证明原告二人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二人诉讼诉讼主体身份适格。

被告认为10万元钱是还款而不是借款,向法庭提交了购买家电、家俱的发票、淘宝网注册信息表及建行出具的对帐单,原告对被告举证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被告提供的证据多为复印件,且借款的时间、借款的数额均不能证实与原告诉请为同一笔款项,银行资金往来的主体也并非是本案的原告与被告。被告主张10万元是原告对其还款而并非是被告向原告借款是错误的,虚假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二人是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一子。原告的儿子与被告原是男女朋友关系。10万元钱的产生是被告向原告夫妻二人借款,原告和儿子均与被告有过通话录音,录音材料中证实了被告承认10万元是自己向原告借款,被告的父亲也承认了女儿借款的事实。

庭审中,双方各执已见,对于10万元钱的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还款产生了不同的意见。原、被告双方曾是一种很亲密的关系,今天因为10万元钱对簿公堂,其实很无奈,但是法律是公平的,也是无情的,它绝不会偏袒某一方,事实的真相只有一个。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庭前积极取证,梳理案情,准备充分,细节决定成败,律师的责任心真的很重要。

本案双方无法调解,等待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事实清楚,原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依法成立且有效。原告二人系夫妻关系,10万元借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主张10万元是还款而不是借款,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故法院对该反驳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后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其实每一个案件,无论输赢能够得到当事的认可和满意,于律师而言才是最大的一种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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