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彭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彭某的辩护人,庭前查阅了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下面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构成伤害罪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几点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应当予以采纳:
一、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彭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并不是蓄意的伤害别人,也不是寻衅滋事的挑起事端,2014年7月31日,被告和朋友在大排档吃饭,被害人从身边经过,被告人看了被害人一眼,结果被害人出口就骂人,两人发生口角。在被告人的女朋友上来劝阻时被害人仍然不依不饶,被告人一时头脑发热,失去理智,加之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故作出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该行为固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 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彭某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彭某归案前没有任何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事出有因,没有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被告人彭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从被告人彭某的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到,被告人对自己伤害他人的行为很后悔,也争取要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悔罪态度明显。被告人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彭某归案后,对整个伤害过程主动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请求法院在量刑时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双方之间现已达成和解协议,彭某已经赔偿了受害人叁万元整,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以实际行动改过自新,降低了社会危害性,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彭某判处缓刑。
综上,被告人彭某故意伤害他人,事实清楚,但被告人彭某是初犯、偶犯,被告人彭某在归案后能够做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加之受害人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彭某从轻量刑,判处缓刑。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采纳!
此致
辩护人: 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 张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