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蕾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肇事案原告成功获赔
来源:张蕾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0
浏览量:619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

案件承办人: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 张蕾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2015720日,被告李某驾驶别克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驾驶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原告伤后被送往哈尔滨市医院住院治疗。《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某某租赁公司。

原告伤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1、伤残等级10级;2、医疗终结时间伤后6个月;3、护理时间及人员,伤后1人护理3个月;4、继续治疗费,可择期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费用约合人民币12000元,或按实际合理支出计算,并在二次手术期间增加医疗终结时间及1人护理各1个月。

本案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和保额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

原告驾驶摩托车,被告驾驶别克小型普通客车,双方均为车辆的情况下发生事故,主次责任的划分比例一般为70%30%,同时由于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某某租赁公司,李某系该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事故发生在被告李某工作期间,且被告租赁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且雇员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因此法院最终判定被告租赁公司应对被告李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调取相关材料,指导原告积极准备证据,无论是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还是涉及到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的问题,哪些证据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顺利过关,哪些证据还需要进一步补强,需要佐证,原告在律师的指导下真实客观的准备到充分的理赔证据,案件判决后,原告成功获赔。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

2、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4737.20元。

3、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25687.67

4、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7444.32元。

5、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5040元。

6、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营养费5040元。

7、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二次手术费8400元。

8、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45218元。

9、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元。

10、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辅助器具费900元。

11、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急救车费202.30元。

12、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890元。

13、被告租赁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216元。

至此案件终结,判决生效后,被告在法院判决书指定的期间之内向原告支付了各项赔偿款,原告顺利拿到赔偿款,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倍感欣慰。原告真心感谢律师的帮助,律师同样要感谢当事人的信任,有的时候我们赢了案件,也得到当事人的良好评价,对执业律师而言无尚光荣,很是满足,希望自己可以做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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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蕾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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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0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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