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址
委托代理人张蕾,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周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址
案由:欠款纠纷
被告刘某在2013年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30万元整,被告口头承诺依月利率4分至5分标准给付利息,2013年4月10日还本付息,被告刘某为原告出具了欠条 ,被告周某作为担保人在该欠条上签字。两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刘某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130万元整及依年利率6%标准给付两笔借款自应还款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周某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件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向法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刘某名下房产一处,查封了被告周某名下车库一处。案件开庭前,律师从送达到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不敢有一丝懈怠。庭审中被告周某认为自己仅仅是帮朋友的忙做了担保,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担保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原告律师认为,被告周某应当与被告刘某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原告律师有理有据的事实与证据面前,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给付原告欠款本金130万元整,利息依年利率6%标准给付,被告周某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未上诉,原告现已准备进入执行程序。
律师在案件诉前,诉中要做的工作其实有很多,只要律师用心就好。很多技巧性的东西是需要智慧的。任何事情总会有解决的办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最大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