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蕾律师亲办案例
商家是退货还是代卖
来源:张蕾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10
浏览量:476

原告:周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张蕾,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汊族,个体,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周某在被告处购买一台柴油发动机,并支付货款29000元整。当时原、被告双方约定:因动力不足,可以退机,并在收款收据背面注明。原告购机后在使用时就发现该机器明显动力不足,根本无法正常工作。同年11月20日,原告将所购机器退给被告,被告收到货后,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在收条上写明,收到原告某某型号退机一台,注明,此机为使用后因马力不足返回。被告收到原告返回的机器后,因为未向原告返还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 29000元整并给付逾期利息。

本案在庭审中原告主张该机器因动力不足可以退机,被告已经收回机器并且给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被告应当将货款返还给原告。而被告却主张,收条并不代表退货,而是被告替原告代卖机器。

代理人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买卖而不是代卖,双方之间没有关于代卖的任何约定。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货物,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退货,被告在收到退货后,应当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于退货原因到底是什么,只要双方达成退货共识,被告接收货物,就应当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与该产品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关,所以被告辩称该产品无质量问题不应当退货的观点是错误的。

被告收到退货却不给返款既无法律依据,也无情理而言。被告辩称机器无质量问题拒绝返款,被告将退货辩称为代卖,被告的观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退货收据中根本就没有体现代卖的意思表示,代卖一说根本不成立,机器有无质量问题可以作为双方约定退货的条件但绝不是退货以后是否返款的条件。

该案件一审原告胜诉,被告提出上诉,二审中原、被告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25000元整。

律师用自己对法律准确的理解和判断,用自己工作中的努力和严谨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当事人充分的认可。

知道当事人胜诉的这一天,律师真的很开心。法律是公平的,也是公正的。百姓也好,商家也罢,最重要的一个词是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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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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