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蕾律师亲办案例
欠款10年利息如何起算
来源:张蕾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08
浏览量:2501

简要案情:

被告吴某在200569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以支票转帐的形式将10万元借款给付被告,被告收到10万元借款后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被告未能还款,双方之间也未约定利息。

200768,在原告多次催要还款的情况下,被告承诺该笔借款于200712月底之前偿还,到期后被告未还款。

此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还款,20141220日被告吴某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在欠据中被告保证10万元欠款在2015年春节前一次性还清。

案件承办律师: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 张蕾律师

本案审理中争议的问题:一、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本案中逾期利息如何起算;三、本案中双方约定还款的两个时间点如何理解。

本案律师针对上述焦点问题代理意见如下:

1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原、被告之间原是朋友关系,20056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以支票转帐的形式将10万元支付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

200768,在原告多次催要还款的情况下,被告承诺该笔借款于200712月底之前偿还,到期后被告未还款。

之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还款,被告未予偿还。直到20141220日,为了明确双方借贷关系的事实,也为了连接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被告吴某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在欠据中被告保证10万元欠款在2015年春节前一次性还款。上述欠条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且有原告提供的转帐支票存根加以佐证,欠条合法有效。因此,被告应当按照欠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关于本案中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9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利息的起算原告认为应当是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第一次还款之日到期后就开始计算。首先本案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时间是在20056月9日,当时双方未约定欠款的利息,200768日,被告承诺此款到0712月底还款,那么在200569日至200712月底,这个时间段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从200811日起,即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之后,原告就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对于20141220日出具的欠据,并没有产生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无法否定200569日债权债务关系最初产生的时间,被告出具欠据的行为并没有带来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引起原债务关系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对原告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个认诺,从200569日至今被告一直在占用原告的资金。

法律29条规定的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在200768承诺10万元借款于200712月底还款,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时还款,且此后一直占用原告的资金,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200811日起计算,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此外,由于被告向原告借款至今为止有11年的时间,10万元欠款在2005年可以买到一个房子,而如今连个卫生间都买不到,物价上涨,通货膨胀,2005年的10万元钱与今天的10万元钱带来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出于朋友关系,无论是什么原因,当被告有困难时向原告张口借款,原告愿意把钱借给被告,是因为有感情,也信任对方,所以才把钱借给了被告,被告用了原告11年的钱,原告主张给付利息于法有据也符合情理,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3、利息的给付应当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借款本金10万元,按照年利率为6%计算:

200811起至20151231日止共计8年整

利息为:10万元×6%×8年=4.8万元

201611之后的利息按此标准继续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本息合计为:10+4.8万=14.8万元

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法院不但支持了原告10万元本金的诉请,同时也采纳了代理人请求被告给付8年逾期利息的主张,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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